什麼是【權利車】?
權利車是指 A是車主(所有權人)用車子跟B銀行貸款借錢 B銀行會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抵押
之後A因為其他原因 再把車子拿去典當給C當鋪 典當之後A還不出錢
C當鋪就把車開走了 (或著是A典當時有留車在C當鋪那裡 沒還錢 )
C當鋪把車子開走之後 就把車子以大約十分之一不等的價格賣給D
D買到的就是俗稱的權利車 因為所有權人還是A
所以D只是把那台車拿來開而已 並不能移轉登記 D也不會因此變成所有權人
買權利車的風險大概有幾個:
1.在動產擔保交易法還沒修法以前(就是96年7月11日修正前) A把B銀行設定抵押的車子拿去典當給C當鋪的行為是有刑事處罰的 也就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因此這台車變成了贓物 C當舖收了這台車 成立寄藏贓物罪 D明知道這台車是贓物還買 成立故買贓物罪 (因為法院認為 D主觀上知道這台車是權利車 不然不會這麼便宜 而且又不能過戶) 不過修正之後刪了這一條的規定 A把車拿去C當舖典當 就不會構成犯罪了 (但是C跟D有沒有成立犯罪 我還不是很清楚)
2.事實上的風險 要先提的一點是 D在民事上要主張 這台車是D的 因為沒有過戶 可能很難構成善意受讓 而D開權利車在路上跑有一個風險是 通常這種權利車 B銀行在A還不出錢的時候 發現車子不見了 會委託尋車的公司幫忙找車 B銀行會出一張委託書 委託E尋車公司尋車 並且在找到車子的時候把車子拖走 當然D是有可能不讓E把車拖走的 這時候 因為B銀行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 是可以占有這台車的 如果D不讓E把車拖走 B銀行可以聲請法院假扣押這台車或是強制執行(通常契約都會 約定B銀行在A不還款等情形時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另外 縱使D是善意有償取得這台車 依照第17條第3項 B銀行占有這台車時 D也只能跟債務人A或是受款人C求償 不能拒絕交付車子
3.掛其他車牌 在權利車買賣上有時候(或許應該說大多數)都會送另外二片車牌 因為怕車子被尋車的公司找到 所以會改掛這二片車牌 不過此時會更有問題 當然車子沒被找到都沒問題 但是如果遇到條伯伯在路上查贓車的時候 通常這二片車牌是人家報失竊的機率非常高 所以這時候就會被條伯伯請去喝茶 喝茶喝到一半 從車子的引擎號碼上可以查出原來的車號 車子還是會被B銀行拿走 掛其他車牌的D呢 除非能夠清楚合理交待車牌來源 不然也是成立收受贓物罪的 (通常說買權利車送車牌的說法 法院還是會認為D知道這二片車牌是贓物 理由有點長 就略過了)
4.小結 買權利車的好處就是可以用便宜的價格開到車子 但是風險其實蠻大的 當然沒被找到或抓到 就什麼事都沒有 可以愉快地開車
總結,如果你是車輛簽讓渡書被轉賣權利車,那就只能請你自己保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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